【社群媒體單位專欄:二病房護理團隊】COVID-19陪病及探病管理
某日老婆婆與三位家屬來辦理住院,因疫情緣故,院方已先跟家屬解釋目前陪病者(含照顧者)以一人為限,如換照顧者須重新填寫資料且須有快篩證明,本院仍禁止探病,三位家屬表示都清楚了解。直至隔日手術當天老婆婆已開完刀,現場照顧者是家屬請的看護並附快篩證明,晚上夜班護理人員做治療發現老婆婆的病房多了兩位家屬含看護共三位,護理人員前去了解,家屬表示自己的母親開完刀故來醫院探望並關心,且兩位家屬未有快篩證明,護理人員再次加強及宣導疫情關係,照顧者只能有一位,並向家屬解釋可利用手機或者視訊關心病患,以避免過多的人逗留在病房造成病患本身及其他病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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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0 年 4 月 17 日訂定
2021 年 5 月 10 日修訂
一、訂立目的為加強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疫情,建立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以供醫療機構管理依循,特訂定本管理原則,並將視疫情發展適時修正。
二、陪探病管理原則 (一)訂有病房門禁時間,門禁期間僅限持陪病證之陪病者於病室照護病人。每位住院病人長時間陪病人員(含看護、家屬等)以 1 人 為原則;訪客探視(病)每日固定 1 個時段,且每名住院病人每次 至多 2 名訪客為原則,醫院得視情形調整。醫院如有疑似院內 群聚感染期間,以暫停探視(病)為原則。
(二)符合下列例外情形者,醫院得視情形適時調整探病時段及人數:
1. 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必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
2. 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
3. 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或醫療處置需要,或長時間經評估有必 2 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外。
三、陪探病管理配套措施
(一)避免不必要的探視,宣導及協助家屬採取視訊或電話探視方 式,設置如視訊會客室,提供家屬與住院親人進行視訊會客, 或設立物品轉運站,協助轉交家屬帶給病人的物品。
(二)若仍需實地探視,住院病房陪(探)病人員應採實聯制登記,並落 實詢問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 (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
(三)所有陪(探)病人員紀錄應造冊管理(例如「表一、探病者紀錄單」), 並保留至少 1 個月。個資收集應依循 「COVID-19 防疫新生活 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辦理。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登錄於衛生福 利 部 長 照 機 構 暨 長 照 人 員 相 關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https://ltcpap.mohw.gov.tw/molc/)。
(四)強化陪(探)病人員健康監測,限制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進入醫院,以確保病人的健康,可請陪(探)病人員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以利查詢。
(五)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勿至醫院陪病。
(六)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勿至醫院探病。但居家隔離/檢疫第 1 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症狀者,可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 申請規定」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並配合填寫「探視行程表」及「防疫檢核表」。
(七)陪(探)病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等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室內≧1.5 公 尺,室外≧1 公尺),且醫院應妥善規劃探病者動線,並落實訪 視空間之清潔消毒。
(八)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含外包人員)應依「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如探病者需進入 隔離病室或加護病房,應教導其正確使用並穿戴個人防護裝備 後再進入病室。
★醫院倘遇民眾經主動規勸、溝通或提供適當協助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探視替代仍無故不配合陪探病管理措施者,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染病防治法第70條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
疫情期間,多利用手機或視訊,減少醫院出入及不必要的探視,保護自己及家人也保護他人,七賢脊椎外科醫院關心您。